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来源:默认部门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业务依据及受理要求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
基本要求:
1、在国(境)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4、申请在北京就业落户的留学人员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成回国两年内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5、年龄45周岁(含)以下;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流程。
注意事项:
1、回国赴上海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我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人社局。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通过在京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中心不受理留学人员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4、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只能办理一次。
5、已在国外入籍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就业报到及落户手续。
6、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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